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,提高城市建設水平,保證政府產業政策的落實,根據煙政辦發[2005]114號文件精神,管委決定實行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書》)制度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從2008年8月25日起,在我區規劃區范圍內實行《意見書》制度。
二、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公開出讓前,均由建設房管局提出該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,作為房地產開發用地對外公開出讓文件的附件向社會公布。
三、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主體參與土地公開出讓時,需認真研究土地公開出讓文件,包括《意見書》所規定的內容。競得土地后,必須按土地出讓文件包括《意見書》所規定的內容與建設房管局簽訂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,按合同約定進行項目規劃設計、開發建設和后期物業管理。
四、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存量土地內開發的項目,在辦理規劃方案審批前,須與建設房管局簽訂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,按合同約定進行項目規劃設計、開發建設和后期物業管理。規劃分局在辦理單體方案審批前,應查驗建設房管局出具的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簽訂證明。
五、已辦理規劃方案審批手續或正在開發的項目,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參照本通知規定與建設房管局補簽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,按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后期物業管理。
六、對于工業用地變更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項目,需經投資促進局、規劃分局等部門批準后,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開發建設。
七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設房管局簽訂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后,領取《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》、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》,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拆遷、建設、銷售、物業管理等主要事項及時、真實地記錄在該手冊中。
八、規劃分局按照《規劃設計條件》,建設房管局按照土地出讓文件、《意見書》和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所規定的內容,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報的開發項目進行嚴格審查,對未簽訂《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合同》或不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開發的,規劃分局不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,建設房管局不予辦理開發手續,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;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按批準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,規劃分局不予辦理規劃驗收手續,建設房管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。
九、管委成立由管委分管副主任任組長,建設房管局局長任副組長,規劃分局、國土資源分局、經濟發展局、投資促進局、財政局、城市管理環保局、工商分局、供電公司、自來水公司、熱力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的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,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設在建設房管局,負責日常開發管理工作。
附件:煙臺開發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
二○○八年八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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